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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506 (2015: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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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700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雇主倘故意濫用其經濟上之優勢地位,藉「合意終止」之手段,使勞工未處於「締約完全自由」之情境,影響其決定及選擇之可能,而與勞工締結對勞工造成重大不利益之契約內容,導致勞工顯失公平,並損及誠信與正義者,即屬以間接之方法違反或以迂迴方式規避勞基法第12條第1項之禁止規定。
起訖頁
1-3
關鍵詞
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締約自由
、
顯失公平
、
違反禁止規定
、
合意終止契約無效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06 (2015: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70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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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72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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