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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保險事故發生時——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425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海商法第130條第1、2項所規定之必要行為係屬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因該行為所生之費用,保險人應負償還之責。該償還責任屬法定責任,與保險人之理賠責任係屬二事,不以保險人應負理賠責任為要件。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保險事故發生時必要行為避免或減輕保險標的之損失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05 (2015: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婚姻訴訟事件——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102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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