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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505 (2015: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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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收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74年6月3日修正前民法第1079條所稱:「自幼撫養為子女者,不在此限」,係指以自幼撫養為子女之方式收養子女,無庸訂立書面收養契約而言,非謂第三人得不經幼年子女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擅自帶走其幼年子女撫養為自己之養子女。若以收養之意思自幼撫養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為子女,應由該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為或代受被收養之意思表示,始生效力。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收養
、
書面
、
自幼扶養為子女
、
不在此限
、
修正前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05 (2015: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87號裁定
該期刊-下一篇
共有土地——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33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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