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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定型化契約條款——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38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審閱期間」主要在提供消費者訂約前之契約權益保障,與「猶豫期間」目的在提供消費者訂約後之契約權益保障,二者各有其規範目的、功能及法效,得以互補,然彼此間並無替代性,自不能以消費者未於「猶豫期間」內行使解除權或撤銷權(民法第114條規定),即排除消保法第11條之1第1、2項規定之適用。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定型化契約條款審閱期間猶豫期間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04 (2015: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53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勞動契約——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6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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