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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義務人拘提——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816號裁定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公司法第8條第2項規定,公司之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衡諸公司之經理人在執行職務之範圍,對於公司財產、財務狀況、經營計畫知之甚稔,行政執行機關為貫徹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於公司確有履行之能力而故不履行時,依規定命經理人報告財務狀況、提供相當擔保或限期履行,聲請該管法院拘提、管收所為間接強制其履行之措施,應符法意。是行政執行法第24條第4款規定所謂之「公司或其他法人之負責人」,解釋上應包括公司法第8條第2項之公司經理人在內。
起訖頁 1-3
關鍵詞 義務人拘提管收應負義務公司負責人經理人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03 (2015: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公共秩序——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5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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