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事相關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
大陸期刊
核心
重要期刊
DOI文章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503 (2015:3期)
本站僅提供期刊文獻檢索。
【月旦知識庫】是否收錄該篇全文,敬請
【登入】
查詢為準。
最新
【購點活動】
篇名
義務人拘提——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816號裁定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公司法第8條第2項規定,公司之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衡諸公司之經理人在執行職務之範圍,對於公司財產、財務狀況、經營計畫知之甚稔,行政執行機關為貫徹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於公司確有履行之能力而故不履行時,依規定命經理人報告財務狀況、提供相當擔保或限期履行,聲請該管法院拘提、管收所為間接強制其履行之措施,應符法意。是行政執行法第24條第4款規定所謂之「公司或其他法人之負責人」,解釋上應包括公司法第8條第2項之公司經理人在內。
起訖頁
1-3
關鍵詞
義務人拘提
、
管收
、
應負義務
、
公司負責人
、
經理人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03 (2015: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公共秩序——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57號判決
新書閱讀
最新影音
優惠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