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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503 (2015: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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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登記錯誤——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76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受害人因地政機關之登記錯誤所生之損害,基於「有損害斯有賠償」之原理,應以請求人實際所受之損害為準,所謂損害乃指財產法益或其他法益所受之不利益。苟請求人因地政機關之登記錯誤所受之損害,得自他人處獲得財產權之填補時,即應將該項得以填補之財產權扣除,以計算其實際所受之損害。
起訖頁
1-3
關鍵詞
登記錯誤
、
致受損害
、
地政機關
、
損害賠償之範圍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03 (2015: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遺囑執行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簡抗字第14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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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1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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