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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502 (2015: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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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律行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1620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若法令經權衡該其立法精神、規範目的及法規之實效性,並斟酌其規範倫理性質之強弱、法益衝突之情形、締約相對人之期待、信賴保護之利益與交易之安全,暨當事人間之誠信及公平,足認該規定僅在於禁遏當事人為一定行為,而非否認該行為之私法效力時,性質上應僅屬取締規定而非效力規定,當事人間本於自由意思所成立之法律行為,縱違反該項禁止規定,亦仍應賦予私法上之法律效果,以合理兼顧行政管制之目的及契約自由之保護。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法律行為
、
強行規定
、
禁止規定
、
取締規定
、
效力規定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02 (2015: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數個典型契約——最高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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