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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404 (2014: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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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通謀虛偽——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991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公司經理人之資格,縱未經董事會委任,然依其他事證足認屬民法第二八條「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公司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起訖頁
1-2
關鍵詞
通謀虛偽
、
委任關係
、
經理人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404 (2014: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特別代理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19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占有——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04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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