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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404 (2014: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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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第三人利益契約——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855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第三人利益契約中,如補償關係所生之契約經解除,被指示人不得向履行關係之受領人請求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起訖頁
1-2
關鍵詞
第三人利益契約
、
不當得利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404 (2014: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委任人死亡——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072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特別代理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1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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