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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403 (2014: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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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安定基金——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779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健保署為保險給付後,縱強汽險之保險人有保險法第一四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其亦不得向安定基金請求墊付款項。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安定基金
、
代位權
、
一般大眾保戶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403 (2014: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817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國家賠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83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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