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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公法
201711 (2017: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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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533號裁定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教師對於其服務學校所為未改變其教師身分或未對其權益有重大影響,且無損其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之內部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如有不服,僅得依教師法規定提出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
內部管理措施
、
工作條件之處置
、
記過處分
、
內部職務調整命令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1711 (2017: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申訴——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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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39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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