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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公法
201606 (201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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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人民團體——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00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人民團體職員之選任,是人民團體對其組織規劃的自主決定權之核心,非經法律或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不得限制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人民團體
、
職員選任
、
組織自主
、
結社自由
、
比例原則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1606 (2016: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土地徵收——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348號裁定
該期刊-下一篇
地價評議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9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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