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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公法
201603 (2016: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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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協議先行書面協議——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國易字第10號民事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並無各該請求權基礎或損害賠償項目須逐一在協議程序提出之限制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協議先行書面協議
、
國家賠償請求權基礎
、
損害賠償項目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1603 (2016: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公務人員優惠存款利息——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45號行政訴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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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國字第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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