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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公法
201603 (2016: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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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財產給付——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3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原告就財產之給付,須先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再由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核定或確定其給付請求權者,不得逕行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財產給付
、
行政處分核定
、
一般給付之訴
、
權利保護
、
課予義務訴訟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1603 (2016: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確認訴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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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最高行政法院104年10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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