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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公法
201503 (2015: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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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持續性行政處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50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作成之行政處分,其所需要之法定構成要件不只應於處分作成時具備,也應於其效力存續期間保持符合的狀態,故其裁判基準時應在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持續性行政處分
、
一次性行政處分
、
裁判基準時
、
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
、
行政處分作成時
、
舉輕明重
、
行政處分的效力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1503 (2015: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撤銷訴訟——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644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64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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