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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公法
201503 (2015: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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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不可爭訟——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632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第1款所謂「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乃指當事人所爭議者係原為合法之行政處分,於作成之後,事實狀況產生有利於己之改變,得請求廢止原合法處分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不可爭訟
、
新證據
、
自始違法
、
行政程序重開
、
既判力
、
存續力
、
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
、
合法之行政處分
、
新事實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1503 (2015: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閱覽卷宗請求權——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645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撤銷訴訟——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64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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