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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公法
201502 (2015: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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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建造執照——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6號裁定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主管機關依建築法第35條規定通知申請人改正,僅係作成決定處分前之程序行為,從而對改正之通知僅得於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建造執照
、
雜項執照
、
令其改正
、
註銷
、
程序行為
、
實體決定
、
撤銷訴訟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1502 (2015: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更正——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3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下水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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