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伴隨著現代社會生活的複雜化趨勢,臺灣社會所發生的民事紛爭之件數日益增加。不僅如此,民事訴訟案件的內容也隨之複雜化,法院的負擔也因此日漸增加。其結果,不惟造成訴訟程序屢屢發生遲滯的狀況,也提高了人民利用訴訟制度的困難度。從而,訴訟程序所具備的紛爭解決基準,亦即所謂的「依法裁判」,可說是逐漸無法完整對應目前多元價值的社會。為了對應上開訴訟制度所發生的缺陷及不完備,訴訟外紛爭解決制度(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以下簡稱為ADR)之發展,業已成為國際潮流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