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某上市公司X,其負責人甲召開記者會公開表示該公司營運正常,財務健全。惟實際上則是X公司財務確實困難,公司所有工廠已擬停工。投資人乙誤信此一消息,認為該股股價已低,機不可失,乃買進X公司股票十萬股。嗣正確消息公開後,X股股價一瀉千里,乙損失不貲。乙乃控告X公司及甲,要求損害賠償。試回答下列問題:一、被告等答稱,原告乙根本未看到該記者會,即下場買股票(如基於技術分析而購買),故不可請求賠償。對此,如果你是原告律師你會作何主張?二、被告甲又謂,上述事實之時間內,被告甲未賣出X公司股票,所以不構成任何責任。問此一抗辯是否有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