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二審程式中原審原告能否撤回起訴,是民事訴訟立法沒有明確規定的問題,學理上有不同的觀點,實務中也有不同的處理方式。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338條從尊重當事人處分權的角度出發,允許原告在征得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與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撤回起訴。但同時規定原告撤回起訴後重複起訴的,不予受理。遵循民事訴訟法理與有效解決糾紛的現實需要,應依據案件類型來分設不同的規則,即禁止原告對財產性質的案件再行起訴,對人身關係的案件,則允許原告再次起訴。無條件地允許原審被告另行起訴也不盡合理,應斟酌具體情況來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