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奪上市公司控制權的敵意收購,既可以成為提升公司治理的手段,也可能演變為掠奪公司財富的工具。趨利避害的關鍵在於立法者為收購各方提供公平的遊戲規則,維護利益相關者的權益,確保上市公司持續承擔社會責任。我國上市公司收購監管規則,對敵意收購行為相對較為寬鬆,限制了反收購活動的展開。對敵意收購方權益披露違規行為的監管應趨嚴而非放鬆。我國公司法未來應考慮引入授權資本制與類別股份制度,公司治理由股東會中心主義轉向董事會中心主義,從而為反收購活動的展開提供法律空間。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之中不妨提供反收購條款的示範清單,以降低締約成本,解決司法判斷反收購條款合法性的難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