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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勞工輸出國當地疾病傳入國內,影響國人健康,凡合法引進之外籍勞工應檢 具經認可之外國醫院所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始得申請入國簽證,並於入國後 3 日 內赴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指定醫院接受檢查。此外,外籍勞工於入國工作滿 6 個月、18 個月、30 個月之日前後 30 日內,尚須辦理健康檢查,以監控外勞健康狀況。 104 年外籍勞工健康檢查指定項目包含:胸部 X 光肺結核檢查、梅毒血清檢查、腸內寄 生蟲糞便檢查、一般體格檢查、漢生病檢查及檢附麻疹、德國麻疹抗體陽性檢驗報告或 預防接種證明。其中,僅母國健康檢查須檢附麻疹、德國麻疹抗體陽性檢驗報告或預防 接種證明。 為防杜印尼勞工境外移入傷寒病例,自 98 年 10 月 15 日起,印尼勞工母國健檢增 列傷寒症狀問診,入國後 3 日內健檢增驗傷寒檢查(糞便培養)及症狀問診。 104 年臺灣受聘僱外籍勞工健康檢查計受理 682,175 人次,檢出 4,432 人次不合 格,不合格率為 0.65%。其中以腸內寄生蟲病不合格率最高,3,510 人次不合格,不合 格率為 0.51%;其次為胸部 X 光肺結核檢查,853 人次不合格,不合格率為 0.13%。 HIV 抗體檢查亦檢出 1 人次呈陽性反應(表十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