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勞工輸出國當地疾病傳入國內,影響國人健康,凡合法引進之外籍勞工應檢具經認可之外國醫院所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始得申請入國簽證,並於入國後3日內赴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指定醫院接受檢查。此外,外籍勞工於入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尚須辦理健康檢查,以監控外勞健康狀況。目前外籍勞工健康檢查指定項目包含: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抗體檢查、梅毒血清檢查、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妊娠檢查、一般體格檢查、漢生病檢察及麻疹、德國麻疹抗體陽性檢驗報告或預防接種證明。除母國健康檢查須實施妊娠檢查及麻疹、德國麻疹之抗體檢查外,其餘各次健康檢查免驗此2項檢查。自98年2月28日起,取消B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項目。自98年9月1日起,外籍勞工母國健檢增列麻疹、德國麻疹抗體陽性檢驗報告或預防接種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