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勞工輸出國當地疾病傳入國內,影響國人健康,凡合法引進之外籍勞工應檢具經認可之外國醫院所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始得申請入境簽證,並於入國後3 日內赴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指定醫院接受檢查。此外,外籍勞工於入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之日前後30 日內,尚須辦理健康檢查,以監控外勞健康狀況。目前外籍勞工健康檢查指定項目包含: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 抗體檢查、梅毒血清檢查、B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妊娠檢查、一般體格檢查及癩病檢查。入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之健康檢查,免驗B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妊娠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