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世界衛生組織報告書指出「傳染病依然是威脅人類健康的頭號殺手」。自1975年來,全球至少出現數十種新興感染病,新興感染症的出現,可能威脅大家的健康, 也對疫情發生如何處理帶來嚴峻的挑戰。2003年SARS風暴造成全球的震撼,台灣也受到波及,不僅國人惶恐不安、經濟受到影響,甚至醫療人員也都處在極大的危機中。醫療法就醫院感染控制問題, 課以醫院有醫院感控之作為義務。醫院要握供病人安全的醫療環境及負有醫院感染控制的義務,因此病患住院過程中,病人與醫院即存有相互之「信賴關係」,因此若醫院未盡「醫院感控義務」造成群聚感染,可能該當於民法「不完全給付」;醫事人員如有過失致人傷亡也可能要負民法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2005年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經修法後,公立醫院的醫師不是刑法所定義的公務員,因此無從該當於刑法第一百三十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所定之構成要件。行政法上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醫師有通報義務並應立即採取必要的感染控制措施。若為避免影響醫院之運作與信譽而隱匿疫情,故意不通報而造成醫院群聚感染及人員傷亡,對於通報義務有不作為的行為,且此不作為行為與群聚感染有因果關係,因公立醫院之醫事人員是行政法上公務員,可能負有國家賠償的責任。且當事人員違反公法上義務,發生業務上重大過失行為,依醫師法二十五條規定可經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新興傳染症的致病原具有不可預見性、緊迫性、危害性、全球性、跨國界的特性;若醫院已盡力做好醫院感染措施仍無法避免院內群聚感染的發生,鑒於對新興傳染病認識的有限及科技的有限性,醫事人員對於結果的發生無預見可能,當然無法達成結果迴避義務,即無過失可言,不應將群聚感染之法律責任歸咎於醫院感染控制醫事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