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接種具有增進族群免疫之莫大公共衛生利益。面臨疫苗副作用傷害事件此一不可避免的代價,基於公益考量,許多先進國家爰配合社會福利體系,建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德國引據「特別犧牲補償請求權」理念,為全球首創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之福利國家;芬蘭亦為典型福利國家,惟其受害救濟機制,係由藥商公會設立藥害救濟保險,以商業保險之型態分擔藥品(包含疫苗產品)使用者因副作用發生傷害事件之風險;我國則是藉由向疫苗供應商課徵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於衛生福利部下設專業且公正之受害救濟審議小組進行審議,同時以衛生行政資源協助民眾舉證受害事實。本文分析比較德國、芬蘭與我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設計,並針對其中有關審議與救濟對象之取捨、因果關係證明準則,以及細分給付項目等關鍵議題,提出對於我國現狀之反思,最後建議未來對於相關政策之發展,可引進社會福利體系之資源,審慎衡平各方利益與回應民眾期待,凝聚社會共識後做出選擇,以發揮該制度的公益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