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定,雖與大清民律草案略有不同,但仍採列舉規定。我國民法制定前關於離婚之規制,依大理院六年統字第五七六號解釋謂:「現行律義絕律文,採用唐律,則義絕之事例,自可援據疏義……現行民法尚未頒行,該律民事部分,雖屬有效,需適用之時,仍宜酌核社會進步情形以為解釋,不得拘牽文義,至蹈變本加厲之弊。」判解關於離婚事由,即所謂義絕或離異事由,循保護妻之方向擴增,逐漸達於男女平等。關於義絕之效力,已廢止當然消滅主義,須經告官、裁判,始足以離婚,因此夫或妻欲離婚者,均須起訴為之,而義絕一詞,已變為夫或妻訴請離婚之事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