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普通原則係指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之享有,原則上只要合乎最低基本年齡即可。憲法第一三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至於法律有特別規定,在選舉權部分,主要係指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參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十四、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十一);在被選舉權部分,則係指候選人之各種消極資格(參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二六及二七、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二十、二六及二七),惟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一條就設有戶籍之大陸地區人民被選舉權則有特別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