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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宣告被撤銷的該當事人(乙),於下列情形,得否依民事訴訟法(下稱「民訴法」)第六四條第二項規定,向因死亡宣告取得財產者,請求歸還該財產?一、寡母甲育有乙子、丙子及丁女。未婚的乙因失蹤,於二年間被宜蘭地院宣告死亡,甲的遺產H屋及其基地L地,因丁拋棄繼承,由丙單獨繼承並為登記。現在宜蘭地院依乙的請求,判決撤銷乙的死亡宣告確定,而H屋及其基地L地仍登記在丙名下。二、鰥夫甲有乙、丙、丁、戊四個子女,未婚且無子女的乙因失蹤,於二一年間被台中地院宣告死亡。二三年間甲死亡,丙、丁、戊共同繼承甲的唯一遺產L地,隨後並完成協議分割及登記,各取得L地的三分之一。現在台中地院依乙的請求,判決撤銷乙的死亡宣告確定,而丙、丁、戊取得的土地所有權未有變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