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2013年的TMAC評鑑(醫學院評鑑 委員會,Taiwan Medical Accreditation Council, TMAC),將性別平等教育納入 具體評鑑條文,其於1.1.0.2「醫學系隸屬 之學校與其建教合作之教學醫院,必須 在學習與工作環境中落實性別平等的原 則。」該條文明確將性別平等教育以及落 實性別平等原則於醫療職場,成為國內醫 學院及教學醫院評鑑的重點之一。當中 具體而明確的要求係在強調性別平等的申 訴與處理管道,其中性騷擾的防治與處 置,向來為評鑑與醫療實務的重點,故本 文擬以職場與醫病間性騷擾的真實改編案 例討論。 性別平等三法,係指性別工作平等 法、性別平等教育法以及性騷擾防治 法。性別平等三法中,對於「性騷擾」 均有定義,其精神與內容相同,僅在適 用對象有所不同。從性騷擾防治法, 對於性騷擾的定義觀察,我國依據性侵 害的程度分為性交、猥褻以及性騷擾三 個等級,其分類方式係依據「對於身體 壓迫性的程度」。此外,實務上尚有從 「權力」具有與否作為分類的「陌生人性 騷擾」與「非陌生人性騷擾」。職場性騷 擾,通常討論的是具有權力關係下的「非 陌生人性騷擾」類型,然而醫病間的性騷 擾,雖屬「非陌生人性騷擾」,然而卻未 必具有權力關係,故處理上更顯複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