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於清末甲午戰爭後,依據馬關條約割讓給日本,從此淪為歷時半世紀,任憑宰割的殖民地。日本「治臺」殖民地體制的特徵,乃在臺灣總督兼有行政權、軍事權、立法權、司法權的絕對專制獨裁,所屬官僚同時也具有統治上的絕對權力。殖民政府擁有無須日本中央指示,即可隨機頒布與法律同等效力的律令,再加上全臺密布控制人民的警察網,以及中央分離的特別會計制度,這三種法寶,日本治台期間始終巧妙利用,無以復加。臺灣總督自接收之初,即以具絕對性的支配者姿態出現。待肅清統治經營障礙,驅逐來自英、美及中國大陸的資本之後,接著配合多種保護措施,鼓勵日本資本家來臺創設企業,逐步在廣泛的社會經濟上完成支配與獨佔,從而使臺灣從屬於日本國民經濟,成為任憑日本帝國剝削驅使,純粹為日本帝國效勞的殖民地。在這種殖民體制下,在政治、經濟、社會、教育、文化上最普遍而明顯的現象,就是對臺灣三百萬人民的差別待遇與歧視。日本殖民政府妄自尊大,認為日人優於臺胞,視臺胞僅為日人的附庸,因而在各種政策上,對待日人及臺胞均採不同標準,不但公私機關有不平等待遇,教育上有差別待遇,甚至在投降前夕的物資配給,臺、日人也是有所不同。殖民政府雖然一再宣稱對待臺胞、日人「一視同仁」、「待遇平等」、「內台如一」,但這些口號純屬哄騙社會群眾的謊言。這種處處貶抑臺胞的態度與措施,自然成為刺激臺胞民族意識,引發反抗運動的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