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摘要 |
目前於韓國、美國、加拿大等國家,皆運用客觀結構式臨床測驗(objective structured ClinicalExamination, OSCE)進行醫師資格國家考試,在台灣於民國100 年9 月23 日衛生署公告“醫師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條文規定在國內醫學系或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於中華民國 101 年8 月1 日以後畢業的考生,在報考第二階段國家醫師考試時,須檢具臨床技能測驗及格證明,於102 年OSCE 測驗,將正式納入為國家醫師考試報考之資格。攸關醫師資格考試政府及相關單位以非常嚴謹態度進行各家醫學院校考場審查,原訂實施OSCE 試辦一年,但仍有疑義因此今年仍為試辦,以期望各考場能積極執行考官及標準化病人培訓,在考題建置及信效度部分也不斷的努力修正以期待公平、零缺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