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易科罰金,是指對於原受自由刑之判決者,改以罰金代替有期徒刑或拘役之易刑處分。對於受短期自由刑之宣告的受判決人依宣告刑執行,向來被認為有諸多流弊,因此在一定的要件之下,檢察官得准予易科罰金,即改以罰金刑代替自由刑。於釋字第六六二號解釋出爐前,依照刑法現行法第四一條第二項之反面解釋,於數罪併罰之場合,分別宣告之有期徒刑均未逾六個月,但因依同法第五一條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者,即不能適用易科罰金之規定。對於此一限制,大法官會議於該解釋中,認為與憲法第二三條意旨未盡相符,因此宣告是項規定違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