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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後所定之應執行刑逾六個月得否易科罰金?
作者 月旦法學教室編輯部
中文摘要
易科罰金,是指對於原受自由刑之判決者,改以罰金代替有期徒刑或拘役之易刑處分。對於受短期自由刑之宣告的受判決人依宣告刑執行,向來被認為有諸多流弊,因此在一定的要件之下,檢察官得准予易科罰金,即改以罰金刑代替自由刑。於釋字第六六二號解釋出爐前,依照刑法現行法第四一條第二項之反面解釋,於數罪併罰之場合,分別宣告之有期徒刑均未逾六個月,但因依同法第五一條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者,即不能適用易科罰金之規定。對於此一限制,大法官會議於該解釋中,認為與憲法第二三條意旨未盡相符,因此宣告是項規定違憲。
起訖頁 95-102
關鍵詞 易科罰金數罪併罰宣告刑自由刑暫時處分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909 (8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不吸煙者保護法釋憲案:判決理由摘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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