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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有農民甲於二二年五月年滿六十五歲,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下稱「老農津貼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福利津貼,經審查通過後,主管機關乃自該月起每月發給四千元。惟於二八年一月經人檢舉,甲早在二二年十二月即已死亡,二三年一月起皆由其繼承人乙代為領取,主管機關於查明實情後,二八年五月停止發給福利津貼,並開始進行追討。試問:一、主管機關於二八年五月可否直接要求乙繳還溢領之福利津貼?有無逾越撤銷權行使之期間?二、主管機關要求乙繳還溢領之福利津貼,是否受到行政程序法(下稱「行程法」)第一三一條第一項之限制,只能要求繳還五年內之福利津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