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在憲法宗教自由的領域中,法律「兼顧容納」宗教自由是一個獨特而富有爭議的議題。本文除了回顧美國與臺灣在此一議題上的司法判決,並整理國內學者之見解,更嘗試從「多元文化主義」的觀點重新思考法律「兼顧容納」宗教自由之理據與審查標準。本文認為,對於虔信者而言,宗教也是一個深刻而無法割分的文化認同。而國家「兼顧容納」宗教自由的最重要理據正是在於「宗教自我認同」的確保。由於宗教信仰構成了信徒自我認同的核心部分,因此當國家要求人民從事違背其信仰之行為,或限制信徒按照宗教信念來生活行動之權利時,國家法令可能侵害了信徒作為一個完整個體的平等價值與人性尊嚴。而在當前司法「形式中立觀」之立場下,「弱勢宗教群體」特別容易遭受不利的對待,因為形式中立的法律可能是為主流宗教群體量身設計的,因而侵害弱勢宗教信徒的平等公民權。本文也於最後嘗試從「宗教作為文化認同」的觀點,來建構此一案例類型中應有的審查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