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傳統上,國家與社會二元分立原則一直支配著法律體系,而國家往往扮演一個補充性的角色。但是國家應介入人民的經濟生活到何種程度,則仍有待討論。而國家對於金融市場之穩定,以及消費者之權益,因此負有一定之義務。在此即為國家對於民衆經濟生活之保護義務,但為保障一部分之民衆權益,即應限制他人之權利,其界限為何有待探究。此處涉及到的原則為禁止過度侵害,另一方面則是禁止保護不足。除此之外,由於二次金改之弊案,金融控股公司法有了相應的修正,其中第36條除了要求進行轉投資須主管機關核可,在核准前之投資行為所取得之股份更有無表決權等規定,國家以如此嚴峻之法律規範介入人民經濟生活,令人質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