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無論是貪瀆、毒品或金融經濟等犯罪,嫌犯所獲取之不法所得與日俱增,部分重大經濟犯罪之被告,於偵審過程中進行脫產,將名下資產移轉予第三人,致日後有罪判決確定後,無法對其犯罪所得執行沒收,使被害人求償無門,不符國人對司法正義之期待。為此,法務部除訂頒「檢察機關查扣犯罪所得專責機制試行要點」,由各地檢署指派(主任)檢察官,專責協調有關查扣犯罪所得之運作外,另又訂定「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動產變價注意事項」,使犯罪人絕無僥倖之可能,無法享受犯罪利益。經統計,各地檢署於本年1至12月,合計查扣犯罪所得新臺幣17億4千656萬620元,讓心存僥倖者喪失犯罪誘因,有效伸張社會正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