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條之1規定,少年事件分為少年刑事案件及少年保護事件2類;依同法第3條第1款及第2款的規定,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均由少年法院(庭)依本法處理之。其中所謂少年依同法第2條及第85條之1的規定,係指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至於7歲以上未滿12歲之兒童,如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者,則亦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由少年法院(庭)處理之。我國刑法規定14歲未滿者,因為欠缺刑事責任能力而免責,此係基於「少年宜教不宜罰」的概念,亦是少年事件處理法制定之基本精神。惟如此並不影響少年不當行為符合刑法客觀構成要件,進而成立犯罪行為之本質。由於少年兒童係國家未來之希望,而犯罪研究對於犯罪行為的界定,往往著重於行為本身造成的影響,進而分析行為人之特質,歸納犯罪原因,以供研擬防治對策。因此本章主要係依據司法院統計處所提供之資料(註:其數據係以案件審理為基點,與法務部所提供表2-2-5有關未滿18歲者之犯罪數據,係以案件執行為基點計算,所顯示之數據,容有落差),分析18歲以下少年及兒童因觸法或有虞犯行為而繫屬少年法院(庭)之事件概況,並予分析犯罪少年之特性,以為預防保護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