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制度,係針對已受自由刑宣告之人,於其刑罰已執行經過法定期間後,如有足夠事實證明受刑人已有悛悔之實據時,乃以附條件方式將其暫時釋放,並強制其需至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接受觀護人輔導與考核的制度1。假釋制度由於涉及國家藉由特定義務鼓勵受刑人改過自新,並給予其提前出獄、重返自由社會後更生的機會2,因此檢視我國現行假釋制度是否符合上開願景,即顯得相當重要。也因為犯罪人的矯正工作,係屬建立社會安全防護網的重要一環,假釋制度的改革,今年亦成為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重要討論議案,尤其是有關收容人處遇及假釋公平、公開、透明化等問題,更成為社會討論的焦點話題,為此,除法務部已於會議中檢視我國假釋制度相關問題外,本文擬再藉由他國假釋機制的比較,加以探討我國假釋審核制度的相關問題,期能作為精進政策的方向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