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姓藝人因「網路霸凌」而自殺,社會大眾乃至立法委員頓時出現了各種想要管制「網路霸凌」行為的聲音,甚至出現了以刑法懲罰網路霸凌者的訴求。然而,何謂「網路霸凌」?刑法真的沒有處罰「網路霸凌」行為嗎?在「網路霸凌」出現之前,過去教育部為了防制「校園霸凌」行為,曾於民國101年7月制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該準則第3條將「霸凌」定義如下:「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之校園學習環境,或難以抗拒,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此一「霸凌」之定義,主要適用於一個相對封閉之環境,且環境中之人不能自由地選擇脫離或離開該等環境,例如校園,或是適用於人際互動關係或權勢關係不對等之環境,例如軍隊。在此等環境中,一個人倘若長期暴露在霸凌者的言語或行動的欺負、騷擾、排擠下,或是處於封閉的人為敵意環境中,即便身體沒有受到傷害,心理或精神上之折磨,亦足以摧毀一個人的人格。因此,教育部針對校園此等封閉型環境制定出「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藉由建立輔導、教育、檢舉、通報、救濟等措施,使學生享有免於恐懼而學習的環境,對於個人自由之保護與人格之開展而言,有其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