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關於禁止內部人交易的理由,立法者及大多數學者之見解均認為,是基於證券交易雙方的公平性及內部人可能為延長利用機會,延遲公開消息,因而影響市場資訊之流傳,無法形成證券市場公平價格,有礙證券市場的健全發展。反對此項禁止規定者,或認為利用內部消息買賣獲利可視為企業家之報酬,或認為利用內部消息可促進市場資訊之流通,不一而足。理論上之爭論仍未停止,惟實務上,各國為求市場的公正性及投資人的信心免受損害,透過立法禁止內線交易已是趨勢。我國在民國七十七年增訂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並課違反者民、刑責任;八十九年加重其刑度變成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證交法一七一)。這也是此種導正不公平內線交易趨勢下的產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