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夫妻離婚時,婚姻關係消滅,但婚姻關係消滅之原因,並不僅限於離婚。有民法所定婚姻撤銷之原因時(民法九八九、九九、九九一、九九五、九九六、九九七),撤銷權人得請求法院撤銷婚姻。婚姻經撤銷後,婚姻關係向將來發生消滅之效力(民法九九八)。又民法第九八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後婚姻仍為有效,此種情形,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由此可知,法律擬制婚姻關係消滅之情形,亦屬婚姻關係消滅之原因。至於婚姻無效,應自始無婚姻關係存在,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非屬婚姻關係消滅之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