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甲和乙共同發明某項新太陽能電池製造技術,並共同向智慧財產局申請方法專利。但智慧財產局於審查時認為甲、乙申請之專利權範圍與丙稍早所獲得之電池製造方法專利權相似,因此以不具進步性為由駁回甲、乙之申請。甲、乙不服該駁回處分而依法共同提起訴願,但其訴願隨後亦遭駁回。甲不服駁回之訴願決定而欲提起行政訴訟。但乙認為行政訴訟獲得勝訴之可能性太低而不願和甲共同起訴,因此甲乃單獨於法定期間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將駁回申請之處分和訴願決定撤銷,並命被告機關應做出核准專利之處分。試問:甲之訴當事人是否適格?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