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現代組織都需要管理,企業以外的組織,不管是非營利的非政府組織或政府機構,其實更需要管理。企業基於獲利原則來營運,而這些非營利組織正因為欠缺這類原則的指導,所以更需要管理」。這是管理學大師彼得杜拉克對政府組織管理重要性的先知卓見。這樣的先知卓見不禁讓我們反思,基層檢察官除了辦案外,有需要瞭解管理的意義與技巧嗎?我們從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的1項及第2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第229條第1項:「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一、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二、憲兵隊長官。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第230條第1項:「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一、警察官長。二、憲兵隊官長、士官。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第231條第1項:「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一、警察。二、憲兵。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以及調度司法警察調度條例第1條:「檢察官因辦理偵查執行事件,有指揮司法警察官、命令司法警察之權,推事於辦理刑事案件時亦同。」同法第5條:「區長、鄉鎮長,或其他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執行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職務之人員,就與其職務有關及該特定事項,應受檢察官、推事之指揮命令。」等條文中關於指揮權的規定,就可以知道檢察官透過刑事訴訟法或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所賦予的指揮權,可依任務性質將不同輔助機關之成員形成為一個辦案團隊(組織),檢察官可以透過指揮鏈下達偵查指示,使檢察官能夠「如身使臂,如臂使指」,指揮命令輔助機關偵查犯罪。因此從犯罪偵查的指揮面來看,我們基層檢察官理所當然是每個專案團隊中的指揮者與管理者;另外從更實際的一面來看是我們每位檢察官的薪水組成當中都包含了主管加給,益加證明檢察官理所當然的是擔當管理者的角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