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748號解釋中,針對現行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婚姻自由,以及憲法第7條所保障之平等權,於2017年5月24日做成解釋如下:「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