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訊保護的範圍幾乎影響所有人的私生活與職業生涯,在網路社會現實中的人格開展自由也因此植基於個人資料之處理。隨著數位科技的興起與全球化網絡的產生,過去為了記錄人類活動而必須抄錄文字或印刷於竹簡或紙張等載具,在網路與資訊時代下,記憶人類活動的需求已然被滿足。而個人資訊使用所可能造成的風險,伴隨著資料儲存的便利性、查詢成本的降低等因素則共同構成網路記憶的背景,當代個人資料保護的重點毋寧在於遺忘,而非記憶 。有鑑於此,歐洲法院在2014年5 月針對網路上的個人資料保護作成指標性判決,判定搜尋引擎業者Google 負有義務,將個人之特定連結從其搜尋結果列上移除,文獻與媒體報導多簡稱為「被遺忘權判決」可謂法秩序回應此一時代問題的適切例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