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合同法原則》《共同參考框架草案》《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和《歐洲合同法典》四部示範法典,都對作為多數債務人關係的重要類型之一的連帶債務關係進行了規定。在數個債務人共同向債權人承諾為某一給付之情形,四部法典都推定成立連帶債務。某一連帶債務人之清償、抵消或者其他替代履行行為,可使其他連帶債務人免責。除有約定或者法律有規定外,各連帶債務人在內部承擔均等份額。在內部追償問題上,四部示範法典針對某債務人作出超過其內部份額之履行情形的規定有所不同。而針對履行債務人支出費用及其利息的追償問題,有的示範法典並未作出規定。儘管履行債務人得行使債權人之債權及相關擔保權利,但各示範法典的具體規定各異。而在單獨免除之情形,上述示範法典規定該免除具有有限概括效力,排除了約定真正個別效力的可能性。在訴訟情形,《歐洲合同法原則》和《共同參考框架草案》遵循個別效力原則,《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則規定債權人針對某一連帶債務人之訴訟被駁回的,全體連帶債務人原則上免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