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事訴訟的強制處分權之研究及討論,多集中在人身自由限制之羈押權之行使,然而對於替代羈押之強制處分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等處分之研究及討論甚為不足,各該替代處分之意涵、執行方法為何,在現行規範甚為不足,然而各該替代處分多涉及憲法保障權利之侵害,因此對於相關規範即應予以增修完備之。另外實務上有關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許可停止羈押之替代處分,得命被告應遵守之事項,尚包括「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而實務上亦常見於許可停止羈押,除了諭知高額保證金外,對於被告諭知每日、每周,甚至一日二次到住居所轄區派出所報到,然而此報到之必要性,報到時間之節制等規範,均付之闕如,甚至有案件長達十年以上未結案,被告竟然長達十年均須每日或每周,此作法是否恰當,實有討論之必要,由此亦可窺見強制處分權行使規範不足之情形甚為顯然。因此本文除了提出有關限制出境法律依據及相關問題之討論外,亦呼籲未來能對於強制處分權之法律規範及執行方法做一通盤性之檢討,俾利於刑事訴訟程序中能就發現真實及人權保障取得其平衡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