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國90年頒布之「圖書館法」第三條的規定,圖書館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又依第四條的規定,公共圖書館是指由各級主管機關、鄉(鎮、巿)公所、個人、法人或團體設立,以社會大眾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推廣社會教育及辦理文化活動之圖書館。[1]臺灣公共圖書館的類型及層級,依中華民國91 年10 月28 日教育部公布之「公共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在公立公共圖書館部分計有4類,包括:1.國立圖書館、2.直轄市立圖書館、3.縣(市)立圖書館及縣(市)文化局(中心)圖書館(以下簡稱縣市圖書、館)、4.鄉(鎮、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鄉鎮圖書館)。[2] 依照「公共圖書館統計系統」2012的統計數據,臺灣共有519所公共圖書館,包括2所國立公共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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