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權力如何在股東會和董事會之間分配是公司法的核心問題之一。在股東優位主義和董事會優位主義的脈絡下,我國學者多認為中國公司法偏向前者,而後者為世界潮流。然而,比較法上的觀察表明:各國並無一定之規,我國法亦有另外解釋的可能。因此,公司分權的道路選擇不應以一國一地的做法為圭臬,而應訴諸功能進路和經濟分析。基於交易成本節省的原則,不同類型的公司權力應在充分考量具體情勢的前提下,在股東會和董事會之間妥當分配,最終令股東會和董事會各自享有獨立且對等的權力,並通過合作共同促進公司治理的提升,這就是股東會和董事會“同等主義”的意義所在。 |